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江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4民初3231号 |
案号 |
(2022)川0184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江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截至2021年7月13日借款本金、手续费、违约金共计118,299.07元(2021年7月14日起的手续费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2021年7月14日起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所有本金、手续费、违约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被告王江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