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东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3********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5民初33160号
案号
(2022)沪0115执4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东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8,897.33元;二、被告于东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1,889.13元、逾期利息9,067.58元;三、被告于东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28,897.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16.35%计算);四、若被告于东杰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豫gm4609”的车辆与被告于东杰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于东杰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于东杰继续清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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