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维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1********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2426民初1802号 |
案号 |
(2022)吉2426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维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张家霞、郎永华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5314.49元(利率均按照年利率16.6%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2日按30000元借款本金计算,即30000元×4.15%×4倍÷12个月×51个月=21165元;自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按本金25000元,即25000元×4.15%×4倍÷12个月×12个月=4150元;合计25315元),本息合计50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张家霞、郎永华负担27元,由被告邹维亮负担5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