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维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21********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2426民初1802号
案号
(2022)吉2426执恢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维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张家霞、郎永华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5314.49元(利率均按照年利率16.6%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2日按30000元借款本金计算,即30000元×4.15%×4倍÷12个月×51个月=21165元;自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按本金25000元,即25000元×4.15%×4倍÷12个月×12个月=4150元;合计25315元),本息合计50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张家霞、郎永华负担27元,由被告邹维亮负担52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