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利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11********2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211民初3172号 |
案号 |
(2021)豫0291执2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许远培、刘志新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1152元,由被告陈利军承担68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