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赫小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31********4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606民初1857号 |
案号 |
(2022)黑0606执恢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赫小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秀医疗费人民币45144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253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15.50元,急救费人民币490元,住院押金人民币1000元,误工费人民币36000元,护理费人民币7554.60元,住院伙食费人民币2800元,营养费人民币4500元,取内固定费人民币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133134.10元;二、驳回原告陈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计2039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赫小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一、本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八行至倒数第九行“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3280元,本院部分支持为人民币1315.50元;”应更正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3280元,本院部分支持为人民币6577.50元(1315.10元*5年);”二、本判决书第10页第十一行“被扶养人生活费1315.5元,”应更正为“被扶养人生活费6577.50元,”;第十五行“合计人民币133134.10元;”应更正为“合计人民币138396.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