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春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3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1民初2468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14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春明、曾春英应如数偿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1050元;二、被告杨春明、曾春英应如数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43003.53元(本金58000元,利息从200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按月利率7.5‰。本金52650元,利息从200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按月利率7.2‰。本金2000元,利息从1996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按月利率7.5‰。本金5500元,利息从2002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按月利率6‰。本金20000元,利息从1996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按月利率7.5‰。本金18000元,利息从200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按月利率7.5‰。本金34200元,利息从1996年3月18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按月利率7.5‰。本金20700元,利息从200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按月利率7.5‰。后段利息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41元,由被告杨春明、曾春英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