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晴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891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晴君应偿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王晴君应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1044.50元(按月利率8.7‰从2012年7月24日计算至2018年6月4日),后段利息按约定利率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限被告王晴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被告王晴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