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翠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1民初1459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1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翠英应偿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800元;二、被告王翠英应支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2242.2元(按月利率7.5‰从2004年7月29日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后段利息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108042.2元,限被告王翠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案件申请费10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80元,由被告王翠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