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飞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11********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6民初2689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60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熊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裕林支付货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邓裕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元、公告费260元以及后续送达本判决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熊飞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2-17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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