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阳市仁义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20********31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0民初5072号 |
案号 |
(2022)川0180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成都宏翔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简阳市仁义建材制造有限公司2019年1月26日签署的《购砖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二、简阳市仁义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宏翔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34,32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434,3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货款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简阳市仁义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宏翔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43,432元;四、驳回成都宏翔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4元,由简阳市仁义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81206855311W |
登记机关 |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简阳市新市镇仁义村6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