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巨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27民初218号 |
案号 |
(2022)川0727执恢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巨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费77613元,并以63296元(第二笔监理费)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第二笔监理费(63296元)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6元,减半收取计1928元,由被告四川巨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41元,原告中科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67918050584 |
登记机关 |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68号1栋1单元16层16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