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25********3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824民初223号
案号
(2022)川1824执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建兵劳务工资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同期尚欠劳务工资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倪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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