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2********1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渝0154民初2032号 |
案号 |
(2021)渝0154执3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9)渝0154民初2032号一、被告重庆市秦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借款本金1632961.79元及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2日的罚息801098.651元、复利104370.85元;二、被告重庆市秦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从2019年10月23日起,以下欠本金1632961.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5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如果被告重庆市秦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清偿所确定的债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有权对被告魏仕芬提供的位于开县汉丰开州大道中段226号附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312房地证2013字第03869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颜俊、颜美桃、魏仕芬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90元,由被告重庆市秦瑞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颜俊、颜美桃、魏仕芬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