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福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4********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9民终1380号 |
案号 |
(2021)冀0929执1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9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陈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41393.2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的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54139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54139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和违约金150000元;三、被上诉人陈真对以上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905元,由上诉人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905元,被上诉人陈福全、陈真共同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10元,由上诉人献县鑫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陈福全、陈真共同负担238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