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81********4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202民初1952号
案号
(2022)鄂0202执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解除原告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福胜于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胡福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822.23元,并支付利息11672.89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65822.2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9.26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曹国强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计2024元,由被告胡福胜、曹国强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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