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永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11********1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4民初2817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1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淑云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计算时扣除被告已给付完毕的利息8000元);二、被告张永洪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被告张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