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众仁邦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2********QK8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21民初2605号 |
案号 |
(2022)湘0121执恢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厦门众仁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淋驰支付货款21466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未付款项2146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先文对被告厦门众仁邦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6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厦门众仁邦物流有限公司、刘先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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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先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6MA3313QK8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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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安兜社501号509-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