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春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3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3民初9105号 |
案号 |
(2022)赣0703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春海、袁源信支付原告严平工程款100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履行期限:上述判决确定款项,限被告袁春海、袁源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被告袁春海、袁源信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风洪归还原告曾林平、曾海英借款本金人民币88856元并自2020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张风洪支付原告曾林平、曾海英委托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三、履行期限:上述判决确定款项,限被告张风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财产保全费1098元,合计2405元,由被告张风洪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春海、袁源信支付原告严平工程款100000元;二、履行期限:上述判决确定款项,限被告袁春海、袁源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被告袁春海、袁源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