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春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82********3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3民初9105号
案号
(2022)赣0703执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春海、袁源信支付原告严平工程款100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履行期限:上述判决确定款项,限被告袁春海、袁源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被告袁春海、袁源信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风洪归还原告曾林平、曾海英借款本金人民币88856元并自2020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张风洪支付原告曾林平、曾海英委托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三、履行期限:上述判决确定款项,限被告张风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财产保全费1098元,合计2405元,由被告张风洪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春海、袁源信支付原告严平工程款100000元;二、履行期限:上述判决确定款项,限被告袁春海、袁源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被告袁春海、袁源信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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