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明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03********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603民初1341号 |
案号 |
(2021)闽0603执19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严明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伟福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二、严明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伟福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驳回杨伟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严明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