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红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6********3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8民初3423号
案号
(2021)冀0408执18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范红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永恩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日即2021年7月8之日起至付清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范红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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