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如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29********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28民终433号
案号
(2021)云2801执46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民初1285判决;二、被上诉人郭如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上诉人曹东周保证金195000元;三、驳回上诉人曹东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上诉人曹东周负担1120元,被上诉人郭如德负担420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上诉人将其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迳付上诉人。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二审判决收取。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12-21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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