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所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6民终2190号
案号
(2021)黑0605执1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所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直焱欠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72010元,合计332010元;二、被告张增梅不承担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唐直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981元,由原告唐直焱负担1701元,被告王所来负担62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2-27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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