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5********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4民初3435号 |
案号 |
(2021)湘0104执11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建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一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7年12月26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36元,由被告李建荣负担。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建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一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7年12月26日起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36元,由被告李建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