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兴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3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24民终361号 |
案号 |
(2021)吉2401执3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魏兴来给付徐晶借款本金145.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9月25日支付利息至全部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15日支付利息至全部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魏兴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