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7********3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302民初1315号 |
案号 |
(2022)川1302执恢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启伦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共计13020元由被告江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