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7********3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302民初1315号
案号
(2022)川1302执恢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启伦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共计13020元由被告江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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