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本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01********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2801民初5411号 |
案号 |
(2022)鄂2801执恢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本高、左永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绪菊借款本金38000元。二、驳回原告高绪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户:73120104000004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肖本高、左永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