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伟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6********6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廊安民初字第1001号 |
案号 |
(2018)冀1002执恢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伟超、刘怡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安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前述借款自2014年6月1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崔伟超、刘怡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安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0000元,并支付前述借款自2015年2月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崔伟超、刘怡曼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时间 |
2018-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