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4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72民初3040号
案号
(2022)沪72执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88880.45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二、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58659.5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三、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43549.1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四、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28438.7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五、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67996.96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六、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人民币37776.0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七、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付人民币30220.87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八、被告杜树槐对前述第一至七项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对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被告杜树槐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55元,由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被告杜树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溪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9115632194958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沧州渤海新区勤城小区1号楼3单元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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