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4********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824民初196号 |
案号 |
(2022)浙0824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开化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龙卷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070万元、违约金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计息方法:以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购房款24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该笔购房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20年12月31日到期购房款245万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该笔购房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余购房款580万元从2021年9月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9‰计算至该笔购房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履行方法: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购房款245万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购房款245万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定于2021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其余购房款580万元从2021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房款10万元并支付购房款580万元中剩余款项截至当月付款日前已产生的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违约金50万元,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违约金25万元,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违约金25万元。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中未付部分和违约金57万元申请执行;被告衢州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博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化县御龙宾馆、浙江运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化兴新贸易有限公司、开化丽博橱柜店、宋飞、方圆、陈毅、叶富凤、严华、王菁、汪佑怀、何燕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担保的连带责任;二、原告开化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