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4********1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04民初968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1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鹏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以1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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