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明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01********8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菏牡商初字第711号 |
案号 |
(2021)鲁1702执3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要求被执行人李忠亮、王凤云向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15日起,按50000元月利率12.57334‰,计算至2012年10月14日)、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自2012年10月15日起,按50000元月利率12.57334‰上浮50%,计算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2、要求被执行人毛明雷、季永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执行人李忠亮、王凤云、毛明雷、季永国负担案件受理1050元。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