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758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民终1440号
案号
(2022)川0521执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1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泸州市天一都市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750000元,并从2021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驳回上诉人泸州市天一都市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980元,由韩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0元,由韩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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