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贤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02********7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02民初2892号 |
案号 |
(2022)川0502执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胥才贵与被告李贤伟2020年3月23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于2021年10月29日解除;二、被告李贤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胥才贵退还购房款16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700元共计183700元;三、驳回原告胥才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8元,其中由原告胥才贵负担98元,被告李贤伟负担1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