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富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02********4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02民初993号
案号
(2022)川0502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富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胡元本支付苗木款及人工工资共计71000元,同时支付此款从2021年4月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胡元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被告黄富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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