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永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02民初2593号 |
案号 |
(2022)川0502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永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三辉劳务工资35000元;二、被告张德华对被告周永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周永俊、张德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