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5********1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11民初456号
案号
(2022)豫0291执恢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娄彦周欠款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娄彦周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焦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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