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奇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4********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204民初4414号
案号
(2021)桂0204执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梁奇端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8785.88元。三、被告梁奇端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3月1日还逾欠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4635.91元、罚息人民币39.93元、复利人民币196.06元(2020年3月1日之后至借款本息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产生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上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继续计算)。四、被告梁奇端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6746.31元。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有权以被告梁奇端提供用于抵押担保位于柳州市蝴蝶山路3号香榭花都2栋1单元5-2的房产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案件受理费10004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2元,由被告梁奇端负担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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