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业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0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91民初2450号 |
案号 |
(2022)赣0791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钟业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2041.77元;二、限被告钟业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以22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止;以32325.1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止;以37825.12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止;以43025.12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止;以48425.12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止;以71794.5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8月24日止;以72041.7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三、限被告钟业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差旅费744.5元;四、被告张日杰对被告钟业荣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业荣追偿;五、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钟业荣、张日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