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546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5民初39204号
案号
(2021)沪0115执359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4,572,560元(已扣除保证金2,250,000元)、留购价款100元;二、被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0月15日的迟延履行金3,426,582.92元以及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以全部未付租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三、被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0元;四、若被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宁夏回租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号浩海城市春天2号综合楼901室、1001室、1101室、1201室的房产以及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枫河雅居1号楼车库、2号楼地下车库、4号楼地下车库(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宁(2019)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812、0002813、0002816、0002818号及宁(2020)兴庆区不动产证明第0070561、0070564、0070565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相应权利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被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海军对被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海军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1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145元,由被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海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任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715069546F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4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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