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6********6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8944号 |
案号 |
(2022)沪0117执1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借款本金8,000元;二、被告张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截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及罚息1,752.62元;三、被告张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6元,由被告张安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