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5********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190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恢4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卫15万元;二、被告朱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卫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朱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卫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高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朱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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