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2********09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39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恢15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勇、何立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华返还借款867,8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小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10元,由两被告负担17,159元,原告负担1,8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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