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2********0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39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恢1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勇、何立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华返还借款867,8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小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10元,由两被告负担17,159元,原告负担1,8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