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0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25民初489号 |
案号 |
(2021)川1825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执行人天全县野农林下生态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00000元及支付借款期内未付利息144210.01元(两项共计4544210.01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4400000元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以44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由被执行人天全县野农林下生态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垫付的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90000元;三、被执行人范杰、范小雪、范玉梅对以上两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人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执行人易建华用于抵押登记的位于天全县城厢镇建设路35号第九幢底层的房地产〔天国用(2015)第420号、天国用(2015)第419号、天全房权证城厢镇字第69号、第7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22271元,由被执行人天全县野农林下生态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杰、范小雪、范玉梅、易建华承担。六、本案执行费由五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2-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