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木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1********6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23民终1533号
案号
(2022)云2326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6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二、由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大姚南源租赁站租金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郑木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郑木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大姚南源租赁站租赁费996119.66元及租赁物毁损灭失经济损失费1156958.60元,合计2153078.26元。四、驳回大姚南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626元,减半收取16813元,由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木青负担。上诉人大姚南源租赁站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25元,由郑木青负担(大姚南源租赁站已预交33625元,应退还8000元,由郑木青在交付执行款时一并支付大姚南源租赁站);上诉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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