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8********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202民初2791号 |
案号 |
(2022)桂1202执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艳青、龙剑共同支付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保费、公共维修基金、生活垃圾清运费、公摊电费等合计6002.36元;二、被告韦艳青、龙剑共同支付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应以每月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79.77元为基数,自合同约定交纳之日的次日起起算至原告主张的截止日期2021年5月22日,按月依次计付,其中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22日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