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洪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5********7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203民初3209号
案号
(2021)桂0203执6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洪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粟乃灵借款本金10000元及该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张洪波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原告粟乃灵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粟乃灵负担30元,被告张洪波负担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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