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云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1********3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24民终1402号 |
案号 |
(2021)吉2401执4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云向原告姚洪元返还借款本金2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开始计算,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开始计算,均按年利率15.4%计算,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赵郁亮在继承许秀英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还款责任;三、被告赵云安、赵郁亮向原告姚洪元支付保全费2504元。四、如被告赵云安、赵郁亮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3625.5元,由被告赵云安、赵郁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