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5********1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初199号 |
案号 |
(2022)冀0481执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冬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8月30日止,按照借款本金5000万元,年利率12%给付利息,2016年8月30日之后按照借款本金5000万元,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宏宇鑫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600元,由被告李宏、北京宏宇鑫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