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改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81********57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4民初206号
案号
(2022)冀0481执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晶品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债权本金159884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债权本金500万元,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2015年8月13日起至该笔债权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第二笔债权本金330万元,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2015年10月25日起至该笔债权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第三笔债权本金464.84万元,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2015年12月19日起至该笔债权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第四笔债权本金4万元,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2016年1月4日起至该笔债权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第五笔债权本金200万元,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2016年2月13日起至该笔债权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第六笔债权本金100万元,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2016年2月15日起至该笔债权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冯广平、郭改如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冯广平用其位于河北省武安市西寺庄乡西寺庄河滩的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20151304810704jnyny000004、20151304810704jnyny000005、20151304810704jnyny000006,抵押物林权证合计c130701904590)在上述《抵押反担保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向原告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权以该林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林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冯广平用其位于上海市金桥路989弄2号401(沪房地证【浦】字2002第054326号)的房产在上述《抵押反担保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向原告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冯张书用其所有的武川县福合银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上述《抵押反担保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向原告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权以该股权的70%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刘秘霞用其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友谊路10号新科园小区10-2-08号(邯房权证第0510000414号)的房产在上述《抵押反担保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向原告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邯郸金桥工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1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晶品果业有限公司、冯广平、郭改如、冯张书、刘秘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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