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1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2民初610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5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至2017年1月4日止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3839085元,2017年1月5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二、如被告历峰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被告历峰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金安硅谷国际1704号、1705号、1706号、1707号、1713号、1714号、1715号、1716号、1717号房产在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唐山分行2012-009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总额以15000万元为限;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13元,由被告历峰、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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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中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776171325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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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路北区文化路68号 |